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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07
雷达料位计在电厂中的应用∵火力发电厂原料仓(煤灰)高粉尘和液位计水汽的凝结现象。一直是物/液位测量的重大难题,本文主要详细阐述了RBRDZB-71-6-C雷达料位计针对这一复杂工况提出了解决方案。一.说明我国是个产煤大国,以煤炭为原料的行业比较多。如煤化工,煤制油,煤发电,其中煤发电的主要燃料就是煤,在电厂发电过程中是由煤燃烧水冷壁带动汽轮机发电,最终水变成高温水。煤燃烧变成灰。∴发电厂中的煤水灰监测测量显得尤为重要。标志着发电的稳定性,保证火力电厂的稳定运行。为了提高电厂的发电效率,以及稳定的自动化运行水平,在生产过程中,煤/灰在输送过程中产生的高粉尘,水经过加热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凝结现象。给测量带来了更高的要求。雷达料液位计RBRDZB-71-6-C可以根据现场的介质,软件自带增益功能,根据现场介质的介电常数系统自动调节。可以穿透高粉尘,以及在水蒸气凝结雷达天线的情况下,依然稳定运行。二.在选择电厂物液位传感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使用接触式传感器、非接触传感器?接触型重锤料位、导波雷达。非接触型超声波、激光,雷达。都需要一些场景限制。如选择不当,要么维护量大。要么达不到测量效果。例如电厂中的料位测量煤、灰在输送过程中料面形状为不规则性,在进料卸料过程中料面形状为凹凸状并带有大量粉尘。重锤物位计测量。(属于间歇式测量)不间断的利用重锤上下接触测量,精度低,经常出现埋锤断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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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01
雷达物位计具有低维护,高性能、高精度、高可靠性,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在与电容,重锤等接触式仪表相比较,具有优越性。微波信号的传输不受大气的影响,所以它可以满足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气体、高温、高压、蒸汽、真空及高粉尘等恶劣环境的要求。该产品适用于高温、高压、真空、蒸汽、高粉尘及挥发性气体等恶劣环境。可对不同料位进行连续测量。雷达物位计安装调试简便,可以单台使用,也可组网使用,可广泛应用于冶金、建材、能源、石化、水利、粮食等行业。雷达物位计信号处理因素:1、雷达物位计的应用场合往往是局限的狭小空间,而不是开放的巨大的空间。雷达物位计发射的信号是电磁波,电磁波在空间是发散传播的,具有电磁波所有的一切特性,如反射,衍射,折射等。传播空间中的任何物体都会产生信号的反射。狭小的空间会产生诸多的反射信号,其中有物体表面的直接反射信号,也有信号的来回反射和震荡(表面间的多次反射)。2、当液面的高度不同时,相当于测量空间形状在不断变化,信号的反射和震荡情况也不同。特别是当测量的空间有曲面时,如拱顶罐,球形容器或卧式椭圆罐时,由于曲面对电磁波有聚焦作用,液位的高度变化对反射的影响更大。3、在雷达物位计安装和投用后,应用场合的空间表面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以反应罐为例,化工过程需要测量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进料时液面会有变化,如物料黏附,罐体内表面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变化等,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反射信号的强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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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6
雷达物位计主要由电子元件和天线构成,无可动部件,在使用中的故障极少。因为其稳定可靠的测量、简单方便的维护等优势,现已在煤化工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是测量物位的重要仪表。选型与应用自1998年进口雷达物位计进入我国物位测量市场以后,直到2007年部分国内厂家才开始自主研发雷达物位计,虽然与国外存在近20年的发展差距,但目前我国在中低频领域应用技术成熟、可靠。因此在应用选型时可以对价格、应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选择稳定可靠的雷达物位计。在过程监测场合主要选用脉冲型雷达物位计,这是因为其频率较低,并且在天线结构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冷凝、物料附着等因素对物位测量的影响,还能利用料位计中的回波信号处理功能,在有搅拌器等复杂工况时也能识别有效回波,价格相对也较便宜。针对原煤、石灰石等颗粒状物料或存在安息角等不规则料堆的测量时,应选用高频非接触式雷达物位计。26GHz高频雷达测量精确,而且能准确、有效处理回波,同时对挥发、结晶及粉尘等干扰因素都能予以排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料仓中在安装物位计时要确定仪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进料口以免造成进料虚假信号。由于灰仓定期进料造成上部空仓部分粉尘较大极易造成虚假信号,另外已沉积的积灰表面比较松软,不易造成信号反射。所以选择导波雷达等接触型物位计和水滴形高频雷达物位计可以对除尘的灰仓及一些液体物位实现准确的测量。煤化工罐区被测介质的介电常数是影响雷达物位计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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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 需要详读

发布日期: 2020-06-01
浏览人气: 534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高工业能效和绿色发展水平,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实施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按照“十三五”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全覆盖的安排,对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见附件1)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9年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标违规企业。对监察发现的违规企业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依规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对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本项专项监察结合前两项专项监察工作开展,不单独申报任务。


  (四)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继续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察。按照《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32910.3-2016)等标准,核算电能使用效率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五)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9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 需要详读

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业节能执法要求

 (一)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保障体系,妥善应对机构改革对节能监察工作体系的影响,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节能监察工作机制,保证工作连续性。做好节能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证换发、申请等工作,保证节能监察队伍相对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业务交流、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间的交流,促进全国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推广用能设备产品设备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在线核对、能耗指标自动核算、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方式,推动工业节能监察更加准确高效。鼓励各地整理发布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优秀案例,加强宣传交流,推动制定节能监察规范行业标准,扩大节能监察工作影响。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地要做好节能监察后续跟踪工作,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于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0年专项监察任务(包括监察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件1、2)。对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行业应仔细核对企业名单,确保不漏报、不错报,对已停产企业应列明企业名单并注明(不组织实地监察,不申请补助)。梳理前期节能监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在附件1中填写),并在申报任务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对于存在结转结余资金的地区,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安排使用2020年补助资金。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6月底前将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地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9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部署,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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