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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6 - 09
对开口容器的物位测量中,在没有可靠测量仪器时,采用原始绳索或者皮尺吊一重物放到料仓内进行就地测量,测量方法虽然原始,但测量的数据真实性比较准确。对于长期需要运行的检测设备,利用人工进行监测,增加了测量的劳动强度,达不到实时在线测量监控的目的。目前,国内使用较多的料位计测量装置为雷达料位计,其原理是利用雷达料位计天线发出微波脉冲信号,在被测物料表面产生反射,天线接收反射的微波脉冲将其传输给接收电路,微处理器对此信号进行处理,识别出微波脉冲在物料表面所产生的回波,并被雷达系统所接收,经过反馈的微波信号计算出料位距离并进行显示。然而,雷达料位计对界线分层清晰的物位测量比较准确,适用于对水位、油位、酸碱液位、房屋高度、水井深度等物位测量比较准确,但对煤粉、粉煤灰、水泥、矿粉等漂浮弥漫在空中的分界点不明晰的粉尘物料,存在界限不清、不易分辨的情况,导致料位测量失准。目前,国内有多种测量方式,不管采用哪种测量,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非接触式料位计的测量装置都有一个共性,传感器无法克服现场环境对测量结果带来的真实性判断,特别是无法克服粉尘的漂浮、粘附、浓度对探头测量结果的影响。(2)无法准确标定物位的真实性、准确性。(3)对仓位物料堆放不规则,影响了反射波的测量与接收。(4)现有测量物位仪器设备价位高,对漂浮物测量检测的可靠程度不能真实反映物料的准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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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04
当下,液位测量行业,最常见和最常用的液位计莫过于雷达液位计和超声波液位计。这两种液位计应用范围广,产品技术高。可是,无论再好用的液位计,都有不适宜的工况场合。今天,先来看看超声波液位计不适宜用于哪些工况场合。工况一:挥发性液体存在的工况或者有大量水汽、界面有泡沫或者粉尘等情况存在的工况。为什么这些工况,不适宜选用超声波液位计?原因在于这些物质会造成声波的反射和散射,使之发生衰减,从而使测量出现误差或根本无法测量。工况二:压力过高或者负压,都不适宜选用超声波液位计。压力过高,超声波液位计声速抑制作用增强,影响测量效果或者出现无法测量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介质压力若超过0.2MPa时,最好不要选用超声波液位计。超声波液位计所处的工况若为负压,空气稀薄,超声波传播受限,测量容易出现误差。工况三:超声波液位计不适宜测量对声波吸收能力强的介质。对声波吸收能力越强,超声波液位计测量影响越大。工况四:压力以及温度变化较大时,不适宜选用超声波液位计。这种情况下,若没有对应的校正,很容易出现较大的误差。所以不建议使用超声波液位计。以上情况都不适宜超声波液位计的测量,那么超声波有怎样的优势在液位行业占据半壁江山呢?首先,超声波液位计最明显的优势就是价格优势。就目前市场来看,超声波液位计价格比较亲民,这也是多数企业所看重的。其次,常温常压工况下,超声波液位计测量稳定准确,是理想的液位测量选择。超声波液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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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6
导波雷达物位计是一种微波物位计,它是微波(雷达)定位技术的一种运用。它是通过一个可以发射能量波(一般为脉冲信号)的装置发射能量波,能量波沿导波杆或者导波缆为载体进行传输,能量波遇到障碍物反射,反射的能量波由波导管传输至接收装置,再由接收装置接收反射信号。根据测量能量波运动过程的时间差来确定物位变化情况。由电子装置对微波信号进行处理,最终转化成与物位相关的电信号。超声波物位计中换能器是眼睛,而雷达物位计中高频头和天线是眼睛,回波处理是物位计的大脑。雷达物位计继承了超声波物位计的回波处理技术。雷达物位计发出的电磁波碰到被测介质被反射,反射回波的质量反映了物位计应用效果。回波质量定义为最小回波幅度(在最恶劣条件下回波幅度)比最大噪声幅度(虚假回波、多径反射波等的幅度)。回波质量数值越大,物位计应用效果越好。回波强度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传播介质介电常数越稳定越有利于传播。雷达波是电磁波,电磁波在传播过程中不受传播介质稳定程度的影响,只与其介电常数有关。这是雷达技术与超声波技术的重大区别。被测介质表面越平整,其介电常数越大越有利于回波反射。所以考虑现场工况时,应特别注意这两个方面:(1)天线到被测介质间空气介电常数的分布(2)被测介质的表面状态及其介电常数。雷达物位计的优点是:不受空气波动影响,随距离衰减小,穿透力强。雷达的局限性:1)影响雷达的性能是介电常数,理论上在真空中雷达衰减极小,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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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 需要详读

发布日期: 2020-06-01
浏览人气: 533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高工业能效和绿色发展水平,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实施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按照“十三五”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全覆盖的安排,对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见附件1)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9年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标违规企业。对监察发现的违规企业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依规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对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本项专项监察结合前两项专项监察工作开展,不单独申报任务。


  (四)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继续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察。按照《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32910.3-2016)等标准,核算电能使用效率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五)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9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 需要详读

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业节能执法要求

 (一)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保障体系,妥善应对机构改革对节能监察工作体系的影响,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节能监察工作机制,保证工作连续性。做好节能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证换发、申请等工作,保证节能监察队伍相对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业务交流、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间的交流,促进全国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推广用能设备产品设备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在线核对、能耗指标自动核算、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方式,推动工业节能监察更加准确高效。鼓励各地整理发布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优秀案例,加强宣传交流,推动制定节能监察规范行业标准,扩大节能监察工作影响。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地要做好节能监察后续跟踪工作,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于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0年专项监察任务(包括监察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件1、2)。对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行业应仔细核对企业名单,确保不漏报、不错报,对已停产企业应列明企业名单并注明(不组织实地监察,不申请补助)。梳理前期节能监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在附件1中填写),并在申报任务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对于存在结转结余资金的地区,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安排使用2020年补助资金。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6月底前将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地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9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部署,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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